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3执1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双盛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8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2037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在执行立案之前,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在执行立案之前,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上述事实有结案申请书在卷为证。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洪文林
审 判 员 陈志成
审 判 员 刘 欢
法官助理 曹 魏
书 记 员 陈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