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91民初13号之一
原告:江苏三得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秦灶街道***十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长江国际广场5幢1201、1202、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三得利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三得利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得利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三得利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96元,减半收取69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48元,由原告江苏三得利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