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48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耀江大厦A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1636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1063.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