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执6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关于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的(2020)苏0691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返还***、***合同保证金、利息550000元,该款应于2020年6月15日前给付250000元,于2020年7月15日前给付50000元,2020年8月15日前给付50000元,2020年9月15日前给付50000元,2020年10月15日前给付50000元,2020年11月15日前给付50000元,2020年12月15日前给付50000元;如***有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可就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100000元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后,可凭本调解书向***追偿。由于***未按上述调解书履行义务,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汇款658964元(含执行费8964元)。根据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未妥投。
2、执行中,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及“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除银行内的零星存款外,被执行人金磊名下登记有苏F×××××机动车一辆(登记时间为2010年10月),该车辆现去向不明。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在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回单显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应执行658964元,执行费8990元。未有款项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现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0)苏0691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向***追偿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封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