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76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执行人: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59663758K,住所地南通市耀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劳人仲案字(2018)272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人民币129225元。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劳人仲案字(2018)2724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有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劳人仲案字(2018)2724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本案的条件不成就,其执行申请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志成
审 判 员 刘 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曹 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