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宏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04民初154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梅,云南八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11栋第一层16号。
法定代表人:陈胜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兴,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宏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35号4楼05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省宏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35号4楼378号。
负责人:兰图,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王德华,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弥勒市西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西二镇西龙街。
法定代表人:柳云彪,系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宏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宏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王德华、弥勒市西二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6元,减半收取计18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曦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饶云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