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终20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市市中区蟠龙路117号3楼46号。
法定代表人:毛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拿波,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11栋第一层16#。
法定代表人:吴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李税强,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市市中区。
上诉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税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97元,减半收取11,148.5元,由上诉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文勤
审 判 员 李 艳
审 判 员 伍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琦
书 记 员 潘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