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16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22)渝0116民初100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材料款1581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2023年2月9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4519)、招商银行账户(尾号070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号0004、0624、9931),冻结期限均为1年,上述账户均系轮候冻结。2023年2月20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渝AT、渝AH的车辆,均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车辆未实际扣押。本院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电话未能联系上被执行人,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亦查找,该房屋已由他人租用。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3年2月20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截至2023年2月21日,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1589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9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代婷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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