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5财保220号
申请人:***,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11栋第一层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037175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长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1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在诉讼中,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