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7192号
原告:***,男,199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丰乐路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毅,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昕诉被告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