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8791号
原告: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丰乐路**。
法定代表人:刘宏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盼,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
法定代表人:舒蒲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表示双方已经和解解决,本次诉讼不再进行缴费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