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执异41号
案外人:杭州市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利萍,主任。
案外人:杭州绿城鼎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铁江,总经理。
上列案外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申柱石、华曼琳,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针高岩村。
法定代表人:郑连福,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
负责人:张益民。
被执行人: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韩虎根,职务: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宝龙公司)与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腾虎公司)、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下称腾虎公司平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杭州市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下称滨江多层住宅管理中心)、杭州绿城鼎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绿城鼎力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对本院冻结、划拨腾虎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下称中信银行杭州滨江支行)账户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滨江多层住宅管理中心、绿城鼎力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平潭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8执444号执行裁定书的关于对腾虎公司在中信银行杭州滨江支行的存款进行冻结和扣划;解除对腾虎公司的中信银行杭州滨江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并返还已划扣的工程资金专用账户(账号:81×××38)的资金205万元和工资性工程款专用账户(账号:81×××64)的资金85万元。事实和理由:依平潭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8执444号执行裁定书所执行的腾虎公司在中信银行杭州滨江支行的存款为案外人的财产。“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九区块扩点(耀洋地块二期)项目”系由政府投资建造的拆迁安置房项目,此项目由滨江多层住宅管理中心委托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总包代建,由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绿城鼎力公司整体实施,并由腾虎公司施工总承包。为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和农民工工资如实发放,所以要求腾虎公司在中信银行杭州滨江支行开立专用账户:工程资金专用账户“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1×××38”和工资性工程款专用账户“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耀洋地块二期项目民工工资专户81×××64”,由绿城鼎力公司和中心银行杭州滨江支行进行资金监管。此二账户资金专门用于“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九区块扩点(耀洋地块二期)项目”支出,系财政专款专用资金。
平潭县人民法院根据(2019)闽0128执444号执行裁定书对腾虎公司在中信银行杭州滨江支行的存款进行冻结和划扣,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利。账户冻结已严重影响本工程的正常实施,工程材料采购不及时,人工费无法支付,也影响本区域后续的拆迁安置工作的正常推进,且工资性工程款专用账户专用于发放民工工资,对此账户的冻结和划扣,造成此项目民工工资无法准时发放,会产生群体性的讨薪事件。
宝龙公司、腾虎公司平潭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在执行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闽0128民初444号执行裁定,在执行标的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腾虎公司平潭分公司、腾虎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2019年3月19日,本院划拨腾虎公司中信银行杭州滨江支行开户账号分别81×××38881×××644账户内的金额205万元、85万元,合计290万元。
2019年1月24日,建设单位绿城鼎力公司为甲方,总包单位腾虎公司为乙方,与中信银行滨江支行作为丙方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约定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九区块扩点(耀洋地块二期)项目民工工资专户,用于该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工资专户名称为: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耀洋地块二期项目民工工资专户,账号为81×××644,各方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等内容。同日,发包人绿城鼎力公司为甲方、承包人腾虎公司为乙方,与作为监管银行的中信银行杭州滨江支行丙方,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工资性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设立的账户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81×××388;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九区块扩点(耀洋地块二期)项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腾虎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划拨该公司账户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因工程资金项目、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资金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故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市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杭州绿城鼎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郑华忠
审 判 员 郑洁虹
审 判 员 李小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华燕
书 记 员 游 琴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