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温岭市松门镇淋川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1081民初882号 原告: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高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302048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君彬,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松门镇淋川中学,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淋***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108147272308XH。 负责人:**标。 原告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松门镇淋川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3237402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2862402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以323740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标准计算,自2023年1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286240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标准计算)。本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温岭市松门镇淋川中学因扩建工程需要,通过投标方式,原告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中标该工程。双方于2019年8月2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后二十天内支付至合同价格的85%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支付应预付款的利息,按应付款额的5‰支付利息,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在2021年4月8日经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为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合同价格的85%工程价款,计23973033元。2023年1月18日,被告支付了375000元,至此,被告一共支付了2110631元。剩余2862402元,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岭市松门镇淋川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862402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以323740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标准计算,自2023年1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86240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99元(预缴32699元),减半收取14849.50元,由被告温岭市松门镇淋川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应**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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