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破申63号
申请人: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石塘镇高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30204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钟楼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9WMY1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申请人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前,申请人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请求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