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1民初9247号之一 原告: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AKAGY6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302048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0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台州东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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