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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02财保7号 申请人: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台州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 浙江某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台州某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14282.55元或查封其名下不动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台州某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14282.55元或查封其名下不动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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