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8217号
原告: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天泰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95336B。
法定代表人:薛昆。
委托代理人:田光辉,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生,公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俊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怡景园度假酒店培训中心附楼**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52248331D
法定代表人:钱雪伟
原告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俊盈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俊盈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俊盈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