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3321民初1230号
原告: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1号13楼。
法定代表人:薛昆,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怒江诚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泸水市六库镇向阳西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潘煜。
原告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怒江诚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向被告公司清算组提交了《债权清算书》申请债权确认为由,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已向被告公司清算组提交了《债权清算书》申请债权确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8元,减半收取3,0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兆明
审判员 和晓霞
审判员 田开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