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大理市东城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01民初5183号
原告: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95336B。
法定代表人:薛昆,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辉,男,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市东城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云岭大道(管委会**)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380511545。
法定代表人:杨壮宇,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理市东城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所作的处分,原告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大理市东城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