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9854号
原告: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一区10号。
法定代表人:黄XX。
被告:北京新通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群芳中一街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原告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通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付 岩
书 记 员 张鑫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