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2809号
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开公司)与北京政华建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门头沟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政华门头沟分公司)、北京政华建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燕开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政华门头沟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3 584.8元,或查封、冻结其名下其他相应财产。申请人燕开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燕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政华建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门头沟建设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3 584.8元,或查封、冻结其名下其他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露婷
法 官 助 理 胡宇航
书 记 员 艾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