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3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一区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明。
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铜官窑路1号铜官窑古镇游客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杨云峰。
申请执行人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1042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平安精灵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为(2022)湘0112执2070号]有共同的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于2022年9月7日裁定将本案与(2022)湘0112执2070号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2执35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文
审 判 员 易超群
审 判 员 贺 靖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许拯华
代理书记员 刘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