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类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9执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一区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明,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232。
法定代表人:孙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9民初5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69.590613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80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9359.06元,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2年1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7.9744万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未启动处置程序。
5.本院曾至被执行人注册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41.616213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小波
审  判  员   裴凌晨
审  判  员   李 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黄雅琪
法 官 助 理   施 昊
书  记  员   郑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