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9247号
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4号楼107。
法定代表人:付小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女,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震方,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满族,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副经理。
被告: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一区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明,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2021年12月20日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原告给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 192.83元,减半收取5096.42元,保全费3716.42元,由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永生
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