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78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一区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苏庄三里共创大厦6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京0111民初78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账户(账号:×××)的存款3000000元;冻结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房山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的存款7649059.5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解除对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账户(账号:×××)的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
解除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房山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的存款7649059.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