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丘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苏云彩时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3093号
原告:上海丘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27弄1号三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邱伟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羽,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云彩时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668号11幢瑞奇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孙爱平。
第三人: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杨朔宁。
原告上海丘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云彩时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现原告上海丘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丘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朱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