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与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33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习武园9号。
法定代表人:燕建龙,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媛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新区黄河大道瑞岭雅苑44号楼。
法定代表人:薛成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琴,女,该公司律师。
原审第三人: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赤峰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汤朔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2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秉德
审 判 员 王锡东
审 判 员 马忠贤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旺益
书 记 员 田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