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兵0601民初2171号
原告: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文化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52101050002510。
法定代表人:邵统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元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102团农贸市场办公室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元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