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4民初8140号
原告: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文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绍统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水磨沟区西红东路456号1栋8-9-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466.0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2441.0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