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101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8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义忠,新疆万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文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邵统前,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房产、不动产、证券。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向法定代表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2022年3月23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8413248.09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建    军
审判员         李 鸣
审判员     开 萨尔阿地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巴提艾克然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