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4民初4929号
原告:孟建设,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漯河市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人民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48岁,住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孟建设诉被告***、漯河市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孟建设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工人工资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漯河市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漯河市××南段××漯河市××小镇××楼工程,有项目经理**善把外保温分包给***包工包料施工,工程完工后,***以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善没有支付工程款给他,他也无法支付给原告,原告在多次追要无果的情况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孟建设不能提供被告漯河市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孟建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3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俭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