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104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8月5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又名**),男,汉族,1979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执行人:漯河市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人民东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39345。
***申请执行***、漯河市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2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漯河市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350元,被执行人漯河市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执行中本院穷尽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进行了四查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其它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上述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