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102执158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6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1195610150129,住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解放南路195号14栋1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唐玺,男,汉族,1986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604010052,住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解放南路195号14栋1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漯河市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人民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漯河市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漯河市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漯河市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4104元。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届满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