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6521号
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龙高路梅东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1764526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广发金融大厦15-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1373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元(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