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广发金融大厦15-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137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15号三座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5373451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022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10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334224.3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损失赔偿款2457892.64元,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2238266.92元。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23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343元,由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7076.75元,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0266.25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4176元,由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1777.89元,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98.11元。鉴定费356000元,由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89582.29元,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6417.7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141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8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1412元后,余款10475222.88元退付申请执行人。另外,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四处房产,上述房产正被本院(2022)粤0604执6485号案件、(2022)粤0604执16365号案件、(2023)粤0604执7771号案件处置,届时本案将按查封顺序受偿。由于本案可执行财产已经在另案处置,为了便于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将并入(2023)粤0604执7771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裁定如下: (2023)粤0604执47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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