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4764号之二
原告: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宸,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广发金融大厦15-1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56.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 思 彤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