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渝87民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工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工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5民初25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查明,上诉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平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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