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顺福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4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历晨曦,天津共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海泰火炬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福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丽娜,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鑫,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河**珠江道**iv>

法定代表人:运如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荣,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啜劲松,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v>

法定代表人:高晓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澳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馨名园9-1-201

法定代表人:邢建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缨,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建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顺福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楼2030

法定代表人:赵成安,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天津市五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津**小站镇怡泽轩57-1404

法定代表人:张丹,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澳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邢建连、天津顺福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天津市五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民终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错误采纳天津中兴财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未现场勘验,依据苗木计量单分类认定工程价款错误;根据***提交的新证据《后五公里堤岸津南界吉兆桥段西区植物清点清单(0-895)》,2020年7月1日,经各方当事人及津南区园林委参与的现场验收情况为工程合格率95%以上,并非二审法院酌定的70%,苗木部分的不合格工程仅为29棵,其中死亡苗木不到10棵,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高于天津澳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单独组织的验收结果。2.二审法院错误采纳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将***认定为纳税义务主体,并在扣除部分税金后仍按不含税单价认定工程价款,重复扣减税金51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澳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邢建连提交意见认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各方当事人已经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签署询问笔录,确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1.本案经双方最终一致确认被执行人一方需给付申请人总数为14745268.6元;2.各方一致同意将水利公司向***支付的3801198元在本案中做为邢建连一方的应付款进行折抵,折抵后,被执行人应付款为10944070.6元;3.海河公司将应付款项7598396.35元节前(2020年10月1日前)汇入我院账户,汇款后我院将解除对你司账户的冻结措施。4.邢建连于国庆节前(2020年10月1日前)向津南法院提出将对***的保全金额确定为130万元。5.本院在接到津南法院新的保全后将余款9644070.6元全部发还申请人***。6.案件执行完毕。”并载明各方均同意上述和解意见,没有补充意见,各方均在询问笔录中签字。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各方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中,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真实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根据前述规定,本案应终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银春

审判员  汪治平

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一宸

书记员武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