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29民初2008号
原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街道房家村济梁公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6212168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42447530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3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53元由原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