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消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武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十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牟民初字第2637号
原告河南省武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扬子路9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十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南郊***。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生于1989年9月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57年8月26日,回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8号。
被告***,男,生于***,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武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十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杨长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武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十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武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十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武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十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武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彬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