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

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与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2民初340号
原告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依法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多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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