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723执异77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乾安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乾安县诚美路与白驹街交汇处(诚美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曲海波,***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2641号。
法定代表人:齐翔,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妇幼保健院与被执行人乾安县妇幼保健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乾安县妇幼保健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2020年8月18日,乾安县妇幼保健院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乾安县妇幼保健院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