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

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184民催1号
申请人: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2641号。        
法定代表人:齐翔,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明,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7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50004420244884,票面金额为7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6月8日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文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