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

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23执119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辉南县人民法院(2022)吉0523执11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利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