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吉02民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海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日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日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市人民法院(2023)吉0283民初1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