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执57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金阳盛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新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EN7T42E。
法定代表人严梅。
被执行人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涟江街道惠明鲁永红花园**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094498507E。
法定代表人郑朝忠。
贵阳金阳盛源建筑物资租赁站申请执行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115执570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云
审 判 员 闻云
审 判 员 肖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曾伟
书 记 员 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