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1民初2761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长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贵,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涟江街道西门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H6KRD9A;
法定代表人:王元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惠水交通运输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城北新区交通局**(消防大队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EODUH6Y;
法定代表人:王世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男,1995年8月26日生,布依族,住惠水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涟江街道环城西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094498507E;
法定代表人:王小波,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新华,男,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潘光福,男,1974年2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惠水交通运输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光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红璐
人民陪审员 谢德林
人民陪审员 梁方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罗德合
书 记 员 陈香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