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731执180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水县涟江街道惠明路永红花园9号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094498507E;
法定代表人:王小波,系执行董事长;
二、案件由来
***与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31民特2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38000.00元给付申请人***。经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部份得到了实现。故本案以执行完毕报结。
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石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