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103财保47号
申请人:漯河市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09766665XC,住所地河南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雅典未城13#楼13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方,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漯河市郾城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漯河市润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58390188K,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经济开发区香山路中段。
申请人漯河市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漯河市润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104655.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漯河市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漯河市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漯河市润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4655.4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会展中心支行;账号:41×××25),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漯河市润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慧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