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润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漯河市润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104民初2662号
原告:赵宏喜,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漯河市润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香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中山路与湘江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被告: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中山路与湘江路交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闫建福,该局局长。
原告赵宏喜与被告漯河市润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2018年8月20日,原告赵宏喜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宏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宏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赵宏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